管井验收
1、管井竣工后,应由设计、施工及使用单位的代表,在现场按下列质量标准验收
⑴管井的单位量与设计单位量基本相符。管井揭露的含水层与设计依据不符时,可按实际抽水量验收;
⑵管井抽水稳定后,井水含砂量不得超过二百万分之一(体积比);
⑶超污染指标的含水层应严密封闭;
⑷井内沉淀物的高度不得大于井深的千分之五;
⑸过滤器的安装误差±300mm;
⑹井身的弯曲度井深100m以内,井身顶角倾斜,不能超过1°;井深100m以下的井段,每100m,顶角倾斜不得超过1.5°;井段的顶角和方位角不得有突变。
2、管井验收时,提供下列资料
⑴井的结构、地质柱状图;
⑵岩(土)样及填砾的颗粒分析成果表;
⑶抽水试验资料;
⑷水质分析资料;
⑸管井施工及使用说明书。
五、提交成果
(一)对供水井下管前都必须进行测井,然后再进行配管、下过滤器、洗井等下一道工序。
(二)要求钻井中间及结束后,接受设计院检查验收,抽水试验时要有设计人员参与。
(三)各项工作结束后,及时整理原始资料,经验收后,方可撤离钻机,并需提交各种原始资料。
文明施工管理组织,成立文明施工组,由项目经理任组长,施工技术部、质量、物资设备部、办公室及各工程处派专人参加组成。负责定期对现场文明施工进行规划决策,督促检查及评审工作。各工程处主任是文明施工负责人。坚决贯彻文明施工的决定,确保各项制度及措施的落实。文明施工管理制度,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《文明施工管理办法》和《标准化工地实施细则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