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理条件:
(一)予以批准的条件 1.有单位的名称 2.有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从业人员 3.有固定的住所
(二)不予批准的情形 1.申报理由不充分,不合法; 2.申请材料不齐全、格式不正确;3.材料不真实或无效,不符合法律规定。
设定依据:
设立文艺表演团体,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;设立演出经纪机构,应当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。批准的,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;不批准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,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,领取营业执照。
办理材料:
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
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
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